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(二)》(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(二))第18条第1款作出判决,该条款规定: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,股份有限公 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,导致公司财产贬值、流失,毁损或者灭失,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, 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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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(二)》(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(二))第18条第1款作出判决,该条款规定: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,股份有限公 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,导致公司财产贬值、流失,毁损或者灭失,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, 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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