已实行“三证合一、一照一码”登记模式的企业,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“三证合一”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》(税总函〔2015〕482号)规定,企业可向国税、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,填写《清税申报表》。

国税、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,清税完毕后由受理税务机关统一出具《清税证明》。

未实行“三证合一、一照一码”登记模式的企业,按照《纳税服务规范》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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